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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0/3/5 10:57:14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的公告》等文件精神,整理了近期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以便缴费人参照执行。

1:

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的险种及执行期限?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4月份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2:

实际减免中如何确定企业的划分类型?

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是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的。

 3:

灵活就业人员是否能够享受减免?

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对象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4: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是否能够享受减免?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5: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是否享受减免?

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6:

在享受社保费优惠的月份,社保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等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答: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申报的流程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2020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至316-331

 

此外,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的政策性补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7:

单位缴费人应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免手续?

答:无需额外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免手续。单位缴费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申报的程序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减免额在申报时自动计算并直接扣减应缴费额。

 

8: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如何办理?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操作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或微信关注杭州税务公众号了解。

 

9:

新办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答:政策执行期间,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